DBO指的是承包商設計并建設一個公共設施或基礎設施,并且運營該設施,滿足在工程使用期間公共部門的運作要求。承包商負責設施的維修保養,以及更換在合同期內已經超過其使用期的資產。該合同期滿后,資產所有權移交回給公共部門。與傳統的設計——施工方式相比,該工程交付方式的重要特征就是,承包商不僅承擔設施的設計施工,在移交給業主之前的一段時間內,比如說5年到10年,還要負責其所建設設施的運營。
DBO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可以優化項目的全壽命周期成本。從時間角度看,DBO合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延誤,使施工的周期更為合理;從質量角度看,DBO合同可以保證項目質量長期的可靠性;從財務角度看,DBO合同下僅需要承擔簡單的責任而同時擁有長期的承諾保障。